為落實101年內政部施政亮點「建設永續家園推動節能環境,應朝向全面推動綠建築設計」,內政部部務會報前於3月29日通過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基準專章之修正,並經本部101年5月11日發布,自101年7月1日施行。爾後除特殊情況外,不論公私有新建建築物均應進行建築基地綠化與建築基地保水設計;配合國家水資源有效利用,將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規定之適用範圍擴大至總樓地板面積達1萬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並提升室內綠建材使用率至45%與室外綠建材使用率10%之檢討等,以持續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提昇資源有效利用,以維護生態環境之永續發展。
本部前於93年3月10日修正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納入綠建築專章,自94年1月1日分階段實施,並逐步檢討其實施效益適時修正。實施迄今為積極落實環境永續發展政策,爰認為綠建築應擴大實施範圍,以提升其效益。本次修正主要係針對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及綠建材等4項指標,擴大其適用範圍與提升檢討基準,其修正重點如下:
基地綠化指標之適用範圍擴大至除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300M2以下之所有建築基地皆須適用,進而達到緩和都市氣候溫暖化現象、促進生物多樣化、美化環境的目的。
基地保水指標之適用範圍擴大至除適用個別興建農舍、基地面積300M2以下、山坡地建築及地下水為小於1M之建築基地外之所有建築物皆須適用,提升基地涵養水分及貯集滲透雨水之能力,改善生態環境、調節都市微氣候及高溫化現象。
因應氣候變遷及配合國家水資源有效利用之政策,並考量經濟效益、設備管線、設置空間等因素,擴大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規定之適用範圍至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修正室內裝修材料之綠建材使用率由30%提高至45%以上,並增訂建築物室外部位應使用綠建材及其使用率10%以上,以確保人類居住健康並減少對地球環境之負荷,並鼓勵綠建材使用多元化,以推動國內綠建材產業發展。
本次修正內容將自101年7月1日施行,並在新規定實施前,本署將加強相關法令宣導,以廣為周知,強化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建築師及相關從業人員之專業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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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建築管理組